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3〕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pokertime下载pak: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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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和自费择校生)、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1)家庭成员因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和学前教育(不含就读非普惠制民办学校(机构)、出国留学、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必需学费、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教育费用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2)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必需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由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3)家庭成员因患残疾,必需残疾康复治疗、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等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4)重点救助对象因病、因残、因学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事故责任方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领取补偿、赔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遭遇意外伤害(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危及生命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且短期内无法获得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治疗,家庭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因遭遇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临时救助时,要通过查询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或甘肃省扶贫(民生)监督信息平台等方式查看申请人及家庭有关救助信息,防止重复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实填写《甘肃省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及在户籍地未申请临时救助的证明;
2.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或其他紧急特殊困难的,需提供人员伤亡诊断、现场影像资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危难情形的凭证;
3.因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须提供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证明;
4.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5.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审批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各乡镇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四)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因就学导致生活困难对象。子女或本人在高中阶段就读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劳动力状况给予1-2个月救助,其他家庭不予救助;子女或本人被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或被录取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劳动力状况给予1-6个月救助,其他家庭给予1-3个月救助;家庭成员中有2名及以上在读或被录取的低保家庭根据劳动力状况给予2-6个月救助,低收入家庭给予2-5个月救助,其他家庭给予1-4个月救助。
(2)因病导致生活困难对象。家庭成员因患慢病,需常年吃药治疗,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人员结构和支出情况给予2-6个月救助,其他家庭给予1-3个月救助;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根据人员结构和支出情况给予2-6个月救助,其他家庭给予1-4个月救助;因突发一般疾病,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根据人员结构和支出情况给予1-3个月救助,其他家庭给予1-2个月救助。
(3)因残疾导致生活困难对象。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较大的低保家庭,给予3-6个月救助,低收入家庭给予2-4个月救助,其他家庭给予1-2个月救助。
(4)特殊困难对象。因灾、因病、因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特困供养人员,经其他救助后生活仍难以保障的,可视情形给予3-6个月的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2-6个月的救助。
(5)其他临时救助对象。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救助。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已支出或必须支出的金额不超过永昌县上年度农村居民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给予5000元以内救助,超过1倍但不超过2倍的给予10000元以内救助;超过2倍以上的,由县民政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限额按省级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制度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况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要充实配强民政工作人员,确保有充足的力量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民政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各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民政局核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按上级政策执行。2015年12月8日印发的《永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永政发〔2015〕162号)同时废止。